当前位置:首页 > 财经 > 正文

央行征信中心:“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”为不实言论 目前并未有新规定发布

  • 财经
  • 2024-10-29 22:06:03
  • 475
摘要: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马子卿 10月29日,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“郑重声明”,披露近日发现有不法...

  每经记者 张寿林    每经编辑 马子卿    

  10月29日,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“郑重声明”,披露近日发现有不法中介为达营销目的,散播所谓“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”不实言论,以此诱导社会公众。

  为此,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郑重声明如下:目前并未有新规定发布。根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;超过5年的,将不予展示。此外,针对网上不实信息或言论,请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,谨防上当受骗,避免造成损失。

  记者了解到,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;超过5年的,应当予以删除。

  据悉,《条例》所称“征信业务”是指对企业、事业单位等组织(以下统称企业)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,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。《条例》要求,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,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。但是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。

  《条例》要求,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商业保险、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。但是,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。此外,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。但是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《条例》要求,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,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。但是,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。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。

  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获悉,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,主要职责是依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,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(征信系统)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、运行和管理。

  2013年3月实施的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奠定了征信业发展的法制基础,明确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,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专业运行、维护和管理机构。人民银行坚持“政府+市场”双轮驱动发展模式,逐步构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(以下简称央行征信系统)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协同发展、互相补充的发展格局。

  由央行主导建设的央行征信系统,立足全国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信贷信息全面共享应用,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、覆盖人口最多、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。截至2022年8月末,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4081家,收录11.5亿自然人信息,日均提供查询1084.4万次;企业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3811家,收录9874.6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,日均提供查询服务27.3万次。向央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报告已成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必要环节。

  在世界银行《营商环境报告》信用信息指数评估中,数据库为主要考评对象,我国在此项上已连续五年获得满分,位居世界前列。人民银行先后批设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和朴道征信有限公司2家个人征信机构。截至2022年8月末,百行征信、朴道征信分别覆盖4.96亿人、1.57亿人,提供服务38.59亿次、10.13亿次,实现个人非贷海量替代数据全面共享应用。

  按照“有稳定数据来源、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、有明确市场需求”的原则,依法为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。截至2022年8月末,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6家,已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等公开信息的全覆盖,仅2022年前8个月累计提供信用评分、反欺诈、企业画像、联合建模、决策支持等征信产品征信服务就达52亿次。

发表评论